武汉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统计 “红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武统办〔2018〕27号

各区(开发区、功能区)统计局(中心),市局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印发《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武汉市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统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统计光荣、虚假统计可耻”的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市信用办关于《武汉市加强和规范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统计从业主体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信息、社会评价信息进行征集和信用评定,将诚实守信的主体列入“红名单”,将严重失信的主体列入“黑名单”,向相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分别进行奖惩的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统计从业主体包括我市范围内承担法定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红黑名单”的管理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内容

第四条  “红黑名单”分为企业“红黑名单”和统计从业人员“红黑名单”。

第五条  “红名单”认定标准: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入企业“红名单”管理范围:

1.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4.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5.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二)统计从业人员包括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和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入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红名单”管理范围:

(1)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2)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3)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4)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纳入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红名单”管理范围:

(1)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2)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3)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一致;

(4)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6)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7)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第六条  “黑名单”认定标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企业“黑名单”管理范围:

1.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5.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调查单位统计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范围:

1.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2.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7.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范围:

1.自行修改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3.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4.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6.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7.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8.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9.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10.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重;

11.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章 “红黑名单”的管理

第七条  “红黑名单”的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列入和退出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

第八条  “红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名单初选。在信用信息收集中,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列入初选名单;

(二)名单筛查。将初选名单与“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比对,确保已被其他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统计“红名单”;

(三)初审公示。将筛查后的初选名单在武汉统计信息网、“信用武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公众对初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统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核实,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在结果确定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名单予以删除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信息发布。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为“红名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武汉市统计信息网和“信用武汉”网站发布,并向省统计局报送。

(五)动态管理。“红名单”公示有效期限内,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或者被其他领域列入信用黑名单的,统计部门应将其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纳入“红名单”。“红名单”有效期届满,应重新认定其是否符合“红名单”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将其退出“红名单”。

第九条  “黑名单”的管理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名单初选。在信用信息收集中,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列入初选名单。

(二)名单筛查。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对于统计从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还要抄送其所在单位。当事方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或统计从业人员,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联系。如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三)初审公示。将筛查后拟列入黑名单的初选名单在武汉市统计信息网和“信用武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名单确定。初审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认定为“黑名单”,并将其与“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的各领域“红名单”进行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报市信用办,由其通知该“红名单”发布部门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五)信息发布。“黑名单”确定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武汉市统计信息网和“信用武汉”网站发布,并向省统计局报送。

第十条  “红黑名单”公示内容。

(一)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号码等;统计从业人员公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名称、职务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统计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三)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的依据、信用修复或退出名单的方式等。

发布企业或统计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红黑名单”的延期、修复及退出

第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或统计从业人员,在公示期间内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按照《武汉市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办法》要求,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退出,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从事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

(三)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

第十四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信用主体失信等级、“黑名单”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的;

(三)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五条  对于已退出“红黑名单”的,统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及时在本系统内通报,调整监管措施,并书面告知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六条  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红黑名单”认定、异议、修复和退出各程序的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及统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或与实际公布名单不符的,有权向统计部门举报。统计部门经核实后应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统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统计信用“红黑名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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