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武汉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

现将《武汉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办法》(武纪发〔2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武 汉 市 监 察 局 文件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武纪发〔2015〕 4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室:

  现将《武汉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纪委机关 武汉市监察局 武汉市财政局

(代 章) 2015年11月16 日





武汉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礼品、有价证券

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上交、上缴工作,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购物卡的规定》(武办文〔201058号)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送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登记上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包括受赠的各类物品;代币购物卡(券)、储蓄单、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第四条 对未能拒收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须在一个月内主动上交至单位的办公室(厅),并由本人如实填写《上交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表》(见附件1)。

第五条 上交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要统一登记造册并妥善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六条 各单位收缴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产生的孳息,应当集中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上缴时单位应填写《上缴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汇总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各单位收缴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定期上缴财政部门。易碎、贵重等不易保管的礼品或累计5万元以上有价证券,应及时上缴。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上缴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向上缴单位开具《廉政物品移交清单》(见附件3,并将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进行清点核查,登记造册,设置专人专岗专门存放地点妥善保管。

第九条 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予以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兑现所得缴入同级国家金库

第十条 鉴定、拍卖机构的确定,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考察后确定。

第十一条 保管、鉴定、拍卖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对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根据情况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不当造成上交、上缴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在上交上缴和保管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中存在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礼品有价证券及其孳息的;不按规定上缴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办公室(厅)定期将上交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报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各区、市直各单位要定期汇总本区、本单位上交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并于每年610日、121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径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市财政局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全市上缴情况汇总后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单位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上缴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各区、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区、市直各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要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上交礼品、有价证券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上交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登记表

2.上缴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汇总表

3.廉政物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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