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武汉就业和社保事业发展情况

 一、劳动就业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武汉市就业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产业构成渐趋合理,非公有制就业人员快速增长,劳动力流动加速,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同时,就业的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长期存在。截至2017年底,武汉市就业人员达564.08万人,比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增加292.16万人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效明显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初期,武汉市认真贯彻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你以为发挥统筹社会劳动力的作用,不断开拓就业渠道,提高待业人员素质,鼓励待业青年走“介绍就业,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道路,大办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自199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武汉市坚决贯彻执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确保了绝大多数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使一大批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2002年以来,组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财政每年投入15亿元以上,推动全市新增就业岗位从2002年的10万个增加到2017年的19.84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由2002年的5%下降到2017年的2.84%。武汉市2017年就业人员数量是1978年的2.07倍,大高于同期人口数量增长速度(1.96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深入推进,对促进武汉市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就业结构渐趋合理

就业人数持续发展扩充。从“六五”到“八五”时期(1980—1995年),每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年均增长速度都在1.28%至3.59%之间,“九五”计划时期年均增长1.37%。

非公有制就业人员迅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多种经济成分得以快速发展。私营经济和个体就业人员增加迅速。1987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19.5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63.0%。其中国有经济就业人员159.9万人,个体经济3.96万人,分别占全部就业人员45.90%、1.15%。随着改革的深入,多种经济成份进一步发展,就业结构渐趋合理。到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219.9 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39.0%。其中国有经济就业人员84.67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15.0%。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就业人员228.4万人,占全部就业人员40.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武汉市第三产业有了较快发展,三次产业就业人员结构趋向合理。2017年就业人员一、二、三次产业就业人员分别为49.57万人、209.13万人、305.38万人,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比重分别为8.8%、37.1%、54.1%。

(三)就业服务市场快速发展

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2009年,我市将原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统一整合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起了准入标准统一、管理规程统一的人力资源服务市场架构,并为服务机构重新核发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市场的整合初步完成,管理体制得到了理顺和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步入良性高速发展。截至2017年底,全市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720家,年营业额406.2亿元,就业人员1.82万人。

二、社会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经过不断探索与努力,武汉市初步建成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险险种从单一发展到多元,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从城市延伸到农村,发挥了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公平和增加国民福利的重要作用。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武汉市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管理体制日益规范。

(一)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武汉市成立全民所有制企事业退休统筹管理处,在全市部分全民所有制单位、部分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以及经费全部自给的部分事业单位率先实施退休基金社会统筹。此后,集体企业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方职工先后于1988年、1990年纳入社会统筹。1994年11月,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流动人员以及部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并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199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全市养老保险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并轨。2000—2017年,武汉市持续开展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截至2017年底,全市参加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288.9万人,离退休人员137.27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991年,武汉市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2004年建立了“城中村”村改居人员社会保障制度,2.5万名村改居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6年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7个区54个乡镇、2.4万名被征地的“55 60”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2015年9月,市政府印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7年底,我市城乡居保参保总人数132.76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数91.5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41.2万人,人均缴费487元/年,月人均养老金334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16年4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全面启动武汉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2017年7月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上线运行,截至2017年底,全市4117家单位完成参保预登记工作,3595家单位上线运行,上线人数24.22万人。2017年12月,首批6万多名退休人员实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失业保险

1986年,武汉市公布《武汉市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办法》,将国营企业全体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并按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管理费, 1999年1月,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涵盖除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外所有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和临时工。从2016年3月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调整至2%,其中,单位1.5%、个人0.5%。从2016年5月起,又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调整至1%,其中,单位0.7%、个人0.3%。截至2017年,全市参保职工210.66万人,全市征缴金额达到10.1亿元,发放失业保险金10.22亿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以前,武汉市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2001年12月16日,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启动运行,市直机关和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首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11月,市属企业及部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启动实施,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80万人。截至2017年底,全市参保单位达到8.76万个,参保人员达到446.58万人。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7月,武汉市经国务院批准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2007年底,《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出台,同年12月1日,全市开始参保登记缴费工作。2017年7月,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7年9月1日起启动实施。截至2017年底,全市共有462万人参保缴费。

(四)工伤保险

1991年,武汉市工伤保险开始试点,参保范围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企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缴纳工伤保险费。2005年1月,武汉市出台《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从2015年11月起,将工伤保险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2017年,全市参保单位达到7.08万个,参保人员达到280.5万人。

(五)生育保险

2006年12月,《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实施。其中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缴费比例确定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参保者可享受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等待遇。自2014年12月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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