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相关知识介绍

第三次经济普查

    中国经济普查—2013”标志的涵义

“中国经济普查—2013”标志,以“中国”、“经济”、“普查”的英文字头“CEC”构成设计主体。外弧“C—CHINA”为中国,内弧“C—CENSUS”为普查,内弧“C”和贯通整体的中横构成“E—ECONOMIC”为经济。标志中的红色与黄色取自国旗中的颜色,红色与黄色象征中国,蓝色象征科技与经济发展。“2013”表明普查的时期。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1231,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次产业的划分的标准

三次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三次产业划分是世界上较为常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如日本将采矿业划入第一产业。因此,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应注意范围上的差别。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

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职权与职责有哪些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依法独立开展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有权查阅被调查者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各种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对经济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要求其改正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普查对象不配合普查工作时,应按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发放法律文书进行督促;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行使职权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普查机构,由普查机构移交统计执法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积极参加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经济普查知识。

3、认真做好普查宣传,提高普查对象对经济普查工作的认识和对普查工作的参与、支持、配合度。

4、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特别是入户登记时,须持有并主动出示由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

5、遵守保密规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

    6、尽职尽责,圆满完成

 

统计工作任务和职能

    统计工作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

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统计工作的职能是通过正确地完成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及时地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和实现统计监督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

  (1)全面地正确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规模、结构、布局、速度、比例和效益,预测其发展趋势,阐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为党政领导决策、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管理,提供依据。

  (2)系统地检查国家政策的实施和计划完成进度,分析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阐明国民经济发展的平衡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实绩,揭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统计监督。

(3)深入地发掘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科学文化的潜在力量,提供有力的统计研究成果。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宣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阐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情况与存在问题。

 

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经过几次修订,新《统计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统计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四大工程”

第一大工程:基本单位名录库

建设真实完整、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统一标准、一库在线、分级维护、及时更新”的模式,遵循“各项统计调查必须使用统一的名录库作为调查单位库或抽样框,不在名录库中的单位不得列入专业统计调查范围”的要求,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规范,建成全国统一完整、不重不漏、真实准确、及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二大工程: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

建立统一规范、方便填报的企业(单位)一套表制度。按照“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调查单位、统一布置”的原则,将对企业分散实施的各项调查整合统一到一起,统一布置报表,统一采集原生性指标数据,统一不同专业报表中相同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和统计编码,便于企业填报、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机构负担的统一规范的企业一套表制度。

第三大工程: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

建设功能完善、统一兼容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按照“功能完善、方便使用、标准统一、友好兼容”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各项统计调查数据采集处理、实现不同专业数据共享为目标,建设具备数据统一管理、录入、审核、编辑、报送、汇总等功能,性能优良、便于操作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

第四大工程:联网直报系统

建设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的联网直报系统。尽快实现调查对象和调查人员通过互联网直接向全国数据管理中心报送原始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在线共享的工作模式,从过去繁重的数据收集汇总、报表填报转向对原始数据的核查和企业基础统计工作的督导,提高数据汇总效率和生产过程的透明度与可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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