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统计局开展执行《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的部署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开展〈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督查活动的工作方案》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就开展执行《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情况的专项检查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市工作大局,结合全市治庸问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鄂办发〔2012〕4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武办发〔2011〕11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增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意识,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规定的落实力度,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优质的统计服务助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工作步骤和内容
从6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工作启动(6月下旬)
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统计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责任部门和和工作要求,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二)学习自查(6月中旬至7月初)
1.组织专题学习。(7月上旬)
组织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对两个《暂行办法》的专题学习和知识测试,在机关工作人员中对两个《暂行办法》的知晓率达到100%。
(责任处室:监察室)
2.开展自查自纠。(7月上旬)
以处室为单位,对两个《暂行办法》贯彻施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情况进行梳理和剖析,形成自查报告报监察室。
(责任处室:各处室)
3.报告自查情况。(7月15日前)
形成全局自查报告,上报市纪委、监察局。
(责任处室:监察室)
(三)整改督办(7月中旬至8月下旬)
1.根据自查自纠和对重点问题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
(责任处室:监察室)
2.结合举报投诉和自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和相关处室的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责任处室:政治处、监察室)
3.对照两个《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统计信息公开、行政投诉、岗位责任、责任追究等相关的工作管理制度。
(责任处室:各相关处室)
(四)总结提高(9月10日前)
对我局执行《暂行办法》的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专题报告。
(责任处室:监察室)
三、组织领导
两个《暂行办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纪检组具体组织实施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贯彻执行两个《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宣传不到位、自查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处室和主要责任人将实行严肃问责。
(二)突出重点。要把对两个《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落实到位,增强机关干部依法依纪统计意识。要把两个《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整改到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要把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案件查处到位,增强制度的威慑力。
(三)促进工作。要把专项检查活动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推动深化治庸问责解决突出问题的有利契机,统筹安排,促进以上相关工作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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