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统党201418

 

 

中共武汉市统计局党组

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

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处室: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己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015

 

中共武汉市统计局党组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

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以下称“两个责任”),深入推进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结合市统计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负主体责任,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党组要严格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全面承担起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使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检组要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

第三条 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具体措施。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组成员及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选好用好干部。着眼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战略任务,结合统计职能,加强干部履职尽责管理。切实发挥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武汉市委关于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意见》,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持开展对领导干部的廉政谈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发现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三)坚持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及省、市实施办法。定期对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及其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和“清风作伴”系列廉政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建设有统计特色的廉政文化。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人事、财务、资产、政府采购以及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行政许可等各方面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不断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四)狠抓作风建设。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大力学习和弘扬焦裕禄精神,将苏区调查精神贯穿统计调查始终,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十一条禁令的落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不断改进会风、文风和机关工作作风。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开展治庸问责。积极组织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统计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对全市统计行风建设的领导和指导,督促各级统计部门切实履行行风建设责任,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

(五)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和纪律观念,带头学习、遵守、贯彻和维护党章,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组织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统计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防止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

(六)支持纪检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和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支持纪检监察、统计执法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惩治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及时听取案件查办情况汇报,认真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作出处理决定,确保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 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关心培养纪检监察干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及时全面掌握全市统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状况和局系统党员干部尤其是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状况。敢于担当、敢抓敢管,督促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三)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带头作出廉政承诺,坚持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良好氛围。

(四)大力支持纪检工作。领导、组织和支持纪检监察、统计执法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违反廉政准则、统计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关心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五)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十一项禁令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改正。

第五条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协助局党组和党组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根据局党组的总体部署,研究布置分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任务,督促分管处室切实承担职责,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

(二)强化工作指导。积极指导分管处室制定落实反腐倡廉工作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重视作风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分管范围内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自觉做到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统计业务有机融合。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揭露,支持纪检监察依法依规查处。

(三)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分管处室领导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定期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改进作风措施和廉洁从政相关制度的情况,主动对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自觉做到廉洁从政。

(四)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加对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五)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市十一项禁令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纪检组对局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向党组报告中央和省市委、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局系统实际,向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处室,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三)推动作风建设。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条意见和市十一项禁令落实,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优良作风养成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查办案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腐败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失职渎职以及统计上弄虚作假等案件,及时提出“一案双查”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规范信访举报办理程序,加强问题线索分析和管理,充分发挥信访监督作用。

(五)强化执纪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局党组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压力,不断提高监督效果。

(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根据反腐倡廉形势需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督促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制度落实。

(七)树立良好形象。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管理,坚持原则,勇于担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表率。

第七条 建立“两个责任”落实机制。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好“两个责任”:

(一)党组每年要召开会议,总结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研究部署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中召开会议,专题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研判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

(二)党组书记每年要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至少上一次廉政党课;与班子成员和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心活动。

(三)党组其他成员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检查一次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分管处室上一次廉政党课;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谈心谈话。

第八条 建立“两个责任”报告机制。党组和纪检组要按照以下要求报告“两个责任”落实情况:

(一)党组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机构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组书记要同时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二)党组成员每半年要向局党组报告一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可以结合有关专题会议进行;每年与纪检组长沟通一次,听取纪检组长的意见建议。

(三)纪检组长每年要向局党组和市纪委报告一次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每年与党组其他成员沟通一次,了解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建立督查制度。纪检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党组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情况,针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以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党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督察,抓好落实。

第十条 建立考核制度。党组每年对处室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依照《武汉市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一条 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处室,既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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