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全局采购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类采购活动。
第二章 采购工作小组
三、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采购的处室牵头成立局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办公室负责采购的人员、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组成,负责对采购项目进行合议。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四、各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完整编制下年度全年的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预算编制过程中不得化整为零,不得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从而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五、编制年度预算涉及到固定资产采购的,应先报局办公室,经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涉及50万元及以上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先报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审批。
六、局办公室及时将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批复的预算内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反馈给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批复情况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四章 采购审批流程
七、采购项目实施前需经过审核批准后再执行采购任务(审批流程见附件1):
(一)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提请局党组会审议。提交审议前,申请处室需经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形成审议汇报材料,明确政府采购事项、服务内容和预估价格,党组会集中审议明确政府采购方式以及控制价格。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或追加预算10万元(含)至30万元的采购项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审议前,申请处室需经充分的市场调研后形成审议汇报材料,明确政府采购事项、服务内容和预估价格,局长办公会集中审议明确政府采购方式以及控制价格。
(三)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或追加预算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申请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经办人提出申请,经申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复核后,提交局办公室对采购资金审核,然后报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章 采购实施要求
八、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项目采购工作,采购方式有自行采购、询价采购、分散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见附件2)。
(一)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申请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申请处室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由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在电子商城或框架协议平台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在电子商城或框架协议平台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二)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申请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办公室负责人、申请处室分管领导、局办公室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由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实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三)采购完成后应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对已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四)采购工作需严格执行采购程序,不得后补流程、倒置流程。
(五)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九、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采购,条件满足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十、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十一、采购过程中不得将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拆分为多个采购限额或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从而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十二、在线上询价采购的项目,申请政府采购的处室要严格按照询价程序,至少勾选3家进行询价;在线下询价采购的项目,申请政府采购的处室要向至少3家供应商发送询价函。询价函要明确采购事项,服务内容和标准,报价原则。以上询价方式均按照满足采购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由采购工作小组合议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三、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工作小组、申请政府采购处室的分管领导、局办公室财务人员要在《武汉市统计局政府采购流程审核责任单》(附件3)上签字确认。
第六章 采购资料管理
十四、妥善保存采购相关文件,包括采购申请审批单、招投标相关文件、合同文本、验收及其他有关文件或资料。
十五、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由申请采购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处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复核,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后,申请处室的负责人与确定采购的供应商签定合同并盖武汉市统计局公章。
十六、合同事项、服务内容和价格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十七、局办公室、局数应中心负责对采购新增资产的登记和管理。
十八、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在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可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且未经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室审议通过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项目采购所需有关资料的,包括相关审批文书、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相关标准如有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统计局采购管理办法》(2019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