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湖北省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2021年版)》,特制定《武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规划计划:全市统计工作会议报告;
2.机构职能:单位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3.财政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
4.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信息;
5.人事信息:培训及招考录用信息;
6.统计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新闻发布会;
7.建议提案办理: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武汉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相关政务报刊、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合法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其他社会合法组织提出申请时,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可下载附件的“武汉市统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武汉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根据要求填写后直接提交;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武汉市统计局办公室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寄送或者局长信箱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工作机构
市统计局办公室是市统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市统计局的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90号;
邮政编码:430017;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82827129
传真号码:027-82812993
局长信箱:http://tjj.wuhan.gov.cn/hdjl_49/jzxx/;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合法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